《财经》专稿|山西“民警踩头发致死”案一审开庭

《财经》记者 李恩树 | 文  

2015年05月20日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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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警踩头发23分钟并被猛力拖拽多次之后的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5月18日上午9时,“民警踩头发致死”案在山西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郭铁伟、龙城派出所辅警任海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受审。

2014年12月中旬,一张民警用脚踩住横躺在地的女民工头发的照片在互联网中爆红。

该民警正是王文军,其在2004年12月13日的一次出警中,与当事民工发生冲突,后女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

事件发生后,2014年12月2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决定,王文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王文军被逮捕。2015年1月3日,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郭铁伟和任海波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小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1月23日,检察机关又以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2月13日,小店区检察院侦查终结,2月14日报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山西四建集团“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奎林、李康、孟林、徐前进等四人购物回来后,欲从北门进入工地,因未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员马文东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

冲突升级后,王奎林之母周秀云、之父王友志等人先后从工地内赶到北门,事件并未平息,保安队长荣建凯随后报警。

接到警情后,正在值班的王文军、郭铁伟带领辅警胡建、实习生姬腾飞,乘坐警车于17时5分许到达事发现场。

起诉书称,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核实报案人身份后,要求马文东指认殴打人员,马文东指认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在民警将李康带上警车时,王友志、周秀云及其工友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带上手铐。民警将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带上警车。

检方指出,周秀云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姬腾飞将周秀云从车门处拉开,周秀云对姬腾飞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挠了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秀云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

王友志的法律顾问、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指出,案卷内证据材料,特别是视频证据证实,王友志等四人被押上警车违法,属于对公民的不法侵害,周秀云阻拦即制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受法律保护。

检方指出,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时,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王文军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了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

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王文军抓住周秀云头发向警车方向猛力拖拽2-3次,拖拽出一米多远,有一次还离地拖拽。

据程海介绍,尸检报告可以看出,这些拖拽行为导致周秀云头皮大面积淤血。同时,通过尸检报告也可以发现,头部被扭按造成周秀云的致命伤,在扭按之后,王文军无任何施救行为,而是踩住头发长达23分钟,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该行为应按故意杀人处理。

之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周秀云被抬上警车带到派出所。

起诉书称,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郭铁伟在进门时击打了王友志腹部两拳,并说“来,闹到旁边,一个一个来”。王文军、胡建等人将李康、王奎林、王成先带到值班室,当日备勤辅警任海波应郭铁伟要求,将值班室隔壁未安装监控的房间门打开。进入房间后,郭铁伟打王友志耳光;王文军揪着王友志的头发,用鞋底抽打王友志脸部致其口鼻流血;任海波连踹王友志胸腹部两脚致其靠墙蹲下。之后,李康、王奎林、王成分别被带到该房间或卫生间进行了殴打。

18时许,增援的三名人员与姬腾飞将周秀云抬入值班室。在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殴打结束后,王文军、郭铁伟在未请示带班副所长审批的情况下,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

18时20分许,郭铁伟建议王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39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并诊断周秀云“神智丧失,对光反应消失,肺呼吸音消失,心音消失,生理反射消失,心电图结果为直线,临床初步印象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急救人员对周秀云抢救30余分钟后,应派出所要求将周秀云送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19时50分许,周秀云被宣告临床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左侧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太原市检察院认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文军、郭铁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在滥用职权过程中致一人轻伤,择一重罪,应依法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