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因出售2只自行繁育的绿颊锥尾鹦鹉而获刑5年的王鹏案,一审宣判后引起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现有法规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上——标准范围过小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过大则有刑罚扩大化的趋势,尤其在现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两者间是否平衡,引起法律界人士和科学界人士的讨论。
因出售两只鹦鹉而获刑5年的王鹏,于5月2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其有罪判决。
今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鹏出售了6只鹦鹉给同案被告谢某,其中2只经鉴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此外,王鹏处查获的自行孵化繁殖的45只鹦鹉,构成出售犯罪未遂。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判决作出后,就买卖鹦鹉的定罪量刑问题引发广泛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市场上常见、还可人工繁殖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支持者认为,有明文规定涉案鹦鹉在保护范畴内,判决合法;反对者认为,鹦鹉作为常见的观赏宠物,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且僵化滞后,法院量刑畸重。
这种矛盾直接体现在现有法规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上——标准范围过小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过大则有刑罚扩大化的趋势,尤其在现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
王鹏在深圳从事数控技工的工作,2014年养了第一只鹦鹉后,开始通过QQ群和网络等自学鹦鹉繁殖和饲养。王鹏妻子告诉《财经》记者,王鹏沉溺于养和训练鹦鹉这一爱好,并未想过以出售为目的牟利,只因家中幼儿生病,不得已有了出售6只鹦鹉的行为。但没想到这一行为会被苛以重刑。
事实上,尽管中国养殖观赏鹦鹉十分普遍,但公开判例显示,既往因买卖鹦鹉获刑的案例并不少见。2014年,陈某因购买一只金太阳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傅某因收购8只珍贵、濒危野生鹦鹉并欲出售其中2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2000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和驯养繁殖物种,受上述《刑法》条款保护。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国家动物博物馆科普专家张劲硕告诉《财经》记者,中国是《公约》缔约国,按照2017年1月2日最新更新的《公约》附录,该案所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都在《公约》保护之列。
但一种观点认为,涉案鹦鹉都为市场常见且可以人工繁殖、驯养的鹦鹉,法律对此施以重罚,并不合理。
上海自然博物馆研究人员何鑫博士反驳这种说法称,由于部分鹦鹉个体能够在人工条件下蛋、人工繁育,就认定其不值得保护,属于普遍存在的误区。这忽略了许多人工繁殖出的鹦鹉不能够稳定多代繁殖,无法也不可能顺利回归原始自然栖息地的事实。这样的个人繁育行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其实并不大。
“目前中国花鸟市场上的大多数种类的鹦鹉都是从野外抓获并走私而来,甚至及画眉、八哥、绣眼等传统笼养鸟类虽然也很常见,但也是捕获自野外,这并不合法。只有很少数种类的鹦鹉可以合法饲养,而判断其是否珍贵、濒危,应依据《公约》的标准,不能以花鸟市场是否常见为判断。”
何鑫表示,诸如绿颊锥尾鹦鹉,非洲灰鹦鹉等涉案鹦鹉,在中国没有分布,除了少数正常渠道,大多是从国外走私而来,非法贸易会严重伤害其在南美洲、非洲热带雨林等原产地的数量和分布,加强保护并无不妥。
不过,即便涉案鹦鹉确属受《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律师界许多观点认为,对于王鹏的量刑畸重。这涉及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点——王鹏涉案的45只鹦鹉该如何认定?
王鹏案判决书显示,在王鹏租住处查获的45只鹦鹉,被认定为“待售”,属于犯罪未遂。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贞会分析认为,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这45只鹦鹉的待售情节认定证据存疑。对于是否属于出售未遂,应当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内容进行判定。“刑事诉讼判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疑罪从无。”
目前,该案尚未进入二审,争议背后,如何兼顾立法设计使之更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考虑常理常情维护个案正义,未有定论。
“鹦鹉案”背后,还需要通过普法避免法规与常情脱节,导致该案当事人所称“莫名其妙违法”的局面。
“普法的确存在问题。”张劲硕说,正是因为市场上饲养这些鸟类的情况常见而大多人不知其违法,导致栖息地的野生鸟类族群正在下降,而这也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限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重要性所在。
王鹏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日前表示,王鹏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法院属于机械司法,将在二审时进行无罪辩护。(《财经》记者 张瑶/文李恩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