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既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步入全面发展完善的新阶段,也为资本市场服务养老事业开启了全新篇章,为资管机构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
个人养老金发展方兴未艾,扩容潜力巨大,一系列制度规则亟待发布,公募基金等一众市场机构已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做好个人养老保障工程,政府、机构投入固然重要,但广大居民主动积极参与的意愿更是关键。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有何必要性?参加者可购买哪些金融产品?如何保障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
《金融时报》记者:有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后,为什么还要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必要性是什么?
刘锋:我国正处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着力点。当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国际标准的中高等收入水平,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消费水平持续升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民生最关注的话题开始从衣食住行等温饱问题向医疗、教育、养老等转移。
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养老问题已然成为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所必须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保体系逐渐建立起来,至今已有30余年。
其中,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为代表的养老金第一支柱既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一部分,也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其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覆盖广泛且时间较长。截至3月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0.3亿人,由此也带来庞大的费用支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政府支出难以独力覆盖快速增长的养老金缺口。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往往建立比较广泛,而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的民营企业却不一定有,因此,目前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覆盖面窄、惠及人群有限。截至3月底,我国参加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职工仅有7200万人。但实际上,企业年金具有明显福利性,员工可自愿参加:一方面,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这便意味着只要职工加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方案,回报率已相当于是50%;另一方面,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并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退休时提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时再行纳税。在西方国家,第二支柱养老金已发展得较为成熟,但目前在我国,其发挥的补充作用仍十分有限,亟待完善和规范。
在上述背景下,不难看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可有效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养老负担的重心从国家逐渐转移至个人,发展第三支柱即个人养老金势在必行。
《金融时报》记者: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有哪些意义?
刘锋:首先,对个人而言,《意见》确立了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和封闭积累,相比基本养老保险更具备自愿性、选择性,并享受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因此,个人可以全面了解自己三个支柱个人权益情况,自主选择、自主决定,有助于合理统筹安排未来养老的规划。
从国际经验来看,以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为例,个人可在联邦政府注册唯一一个储蓄投资账户,为自己的退休金提供补充,每年购买RRSP金额有相应上限,向RRSP供款时,这部分资金可享受税收优惠,当年购买RRSP的金额会从总收入中减掉,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收入。从RRSP账户中取钱时会计入当年收入,将会按照当年个人边际税率纳税。因为大多数人退休后收入会大大低于工作时的收入,所以在取出RRSP时是在较低的税阶纳税,从而达到延税节税的目的。同时,对距离退休还有三四十年的人而言,除延税和节税外,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资产增值方式。
对国家层面而言,发展第三支柱养老涉及每一个个体,建立和完善这一养老体系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同时因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税收收入上也会有所减少。但尽管如此,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也意味着国家负担的养老费用会大大削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同时,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投放到其他公共事业上,进而提升国家的整体福利水平。
同时,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对资本市场而言也意义重大。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需要长期资金的支持,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除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是其他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能提前提取,积累期可能长达数十年,是真正意义上的长期资金,将对资本市场的扩容和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意见》规定的参加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这一限额是经过详细测算得出的,基本符合当前我国国情。未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缴费上限可能会适时调整,同时,个人养老金制度经过初期试水阶段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也不排除会按照“收入比例+缴费上限”来规定。据此推算,个人养老金潜在市场规模巨大,这些资金若通过相应的金融产品流入资本市场,将会明显改善我国融资结构,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必须要注意的是,发展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个严肃且长期的工作,离不开立法和司法保障。管理好这部分资金需要非常强的公信力,这需要形成一整套清晰透明的规则体系,相关部门依法合规进行监督管理,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刻不容缓。
《金融时报》记者:在可投产品范围上,《意见》中并未明确划定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请问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投资产品选择上会保持一致吗?
刘锋:个人养老金在投资选择上,一是要确保本金的安全性。要求所投资金融产品的正规性和标准化,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而如股权类投资基金等一级市场金融产品,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因风险波动较大,不应放入可选金融产品中。
二是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作为长期资金,流动性尽管不那么重要,但因每个人的退休时点不同,故而选择的金融产品不能是资金放进去后长时间都无法流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好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风险较大。
个人养老金在投资金融产品的选择上与基本养老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个人账户制,因此更具自由度和灵活性,可分层管理,距离退休还有三四十年的人和距离退休还有不到十年的人,其风险偏好度和倾向选择的投资标的固然不同。对前者而言,因进行的是长期投资,故而可在稳收益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投资限制,更倾向于选择偏股型基金等风险收益均偏高的金融产品;而对后者而言,债券、固收类基金等稳健型金融产品更易受青睐。
《金融时报》记者:市场普遍认为,个人养老金为公募基金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请问,对公募基金而言,应如何把握这一历史机遇?
刘锋:参考国外经验,以美国为例,受益于401K计划,美国目标日期基金的规模迅速大幅增长。可以预计,未来相关正式文件发布后,国内将公募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个人对符合规则的公募基金的投资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公募基金的发展。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投资的需求非常大,公募基金有望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空间巨大。
事实上,不仅仅是个人养老金发展,近年来,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各项变化均为公募基金的发展带来巨大机会,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公募基金行业整体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投资行为“散户化”、追求业绩短期化、基金经理流动率过高、申赎资金大进大出、基金费率依旧偏高等。
改善上述现象,一方面,需要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努力识别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在此基础上,提高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另一方面,治理环境的完善是财富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应进一步规范对公募基金的监管,防止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等,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鼓励长期投资理念,规范业绩宣传。
根据证监会发文,后续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配套规则制度将会出台,不排除会有一批基金公司打着这一旗号再发一批新基金,但这种行为却真正误解和扭曲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真正含义。对于公募基金而言,面对个人养老金可能带来的巨大潜在市场,其真正要做的不是去开发新产品,而是提升其自身专业能力,对符合规定的存量基金进行优化,进而吸引投资者。只有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吸引长期资金涌入资本市场,助力养老金、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构成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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