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华为和小米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有了新进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7月3日发布的口审公告,小米近期对华为一项名称为“一种锁屏方法和移动终端”的专利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将于7月21日上午在国知局第十九审理庭进行口头审理。
近半年前,华为和小米就曾因这项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只是当时双方的角色调了个儿。
2月2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发一则“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公告显示,华为认为小米侵犯其四项专利,请求国知局进行行政裁决。国知局于1月17日立案,案件号分别为国知保裁字〔2023〕1号至4号。
涉案专利分别为:1.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专利名称“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2.专利号ZL201010137731.2,专利名称“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3.专利号ZL201380073251.6,专利名称“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4. 专利号ZL201810188201.7,专利名称“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此前,有受访专家向财经E法表示,上述专利中,前两件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后两件为非标准必要专利。(详见:华为-小米专利纠纷仍在审理,大概率以和解收场?)
本次小米发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正是此前华为四项专利行政裁决请求中的第四项——“一种锁屏方法和移动终端”专利,属非标准必要专利。
因为小米的“反击”,7月5日,行业人士向财经E法表示,目前,国知局已中止华为发起的第四项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但该人士并未透露其余三利专利案件的进展状况。
根据2021年6月开始实施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七条,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知局受理的,国知局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王永红向财经E法分析,专利权无效宣告是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者行政裁决案件中的被请求人通常会采取的一种反击措施。“因为主张专利侵权的基础即专利权存在,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存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主张侵权。而如果专利权或者相应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自然就无法再主张侵权”。
在此前华为发起针对小米的专利诉请后,小米方面曾回应财经E法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多元化解决机制,其中包括行政和司法调解。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解决许可问题是行业惯例,华为和小米双方均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和合作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公众利益,并认为调解是帮助达成许可的一种有效渠道。双方在继续积极谈判的同时,寻求利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此前,接近小米、华为的人士对财经E法表示,这一回应由小米和华为共同拟定。
截至发稿前,华为和小米均对财经E法表示,没有针对此进展的公开回应。
目前,华为-小米的专利纠纷立案已近半年。《办法》规定,国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张武军曾向财经E法表示,若被请求人向国知局发起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将导致案件行政审理的中止,最终使得全案实际的时间跨度明显拉长。他以勃林格殷格翰和广东东阳光药业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为例指出,该案从立案到裁决,历时8个月左右,期间便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华为正在向大约30家日本中小企业收取专利技术使用费,涉及搭载“无线通信模块”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和系统公司。
6月20日,华为方面公开回应称,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必由之路。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合理收费是创新的结果而非目的。
据华为发布的2022年度财报,该公司在移动通信、短距通信、编解码等多个主流标准专利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截至2022年底,华为在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超过12万件,有数百家企业通过双边协议或专利池付费获得其专利许可。
华为微信公众号“心声社区”发布的信息显示,华为董事、CEO任正非于2022年4月6日签发了《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议纪要。其中提到,华为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其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专利收费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也不能要得太低,要得低了,就遏制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没人愿意再投入研发了,会形成我们的事实垄断,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小米2022年底发布的《知识产权白皮书》则显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专利数量超过2.9万件。另外,白皮书指出,2015年及之后,小米年平均全球专利申请量接近6000件,但在此期间,小米面临多元复杂的知识产权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