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09年7月,原银监会就正式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发布,10年后又迎来第二次修订,同时取消了“试点”二字。
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适应变化,完善内容
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原因来看,主要是适应当下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完善相关内容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14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更好地适应外界宏观层面的变化和市场需求,响应国务院发展规划,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创新发展,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都是进行修订的原因之一。
董希淼分析,目前,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相对较高,客群下沉基本到底。在这样的背景下,对2009年公布、2013年进行修订的《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拟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四方面调整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对比《试点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大股东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具体来看:
一是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一方面,注册资本提升至10亿元人民币。《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征求意见稿》则将注册资本提升为10亿元人民币。王蓬博认为,其主要目的是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避免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出现。
另一方面,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0%。《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王蓬博分析,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股东间相互制衡,无法有效开展决策的问题,这样的调整压实了大股东承担责任的主观能动性。
董希淼认为,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二是业务范围调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王蓬博认为,经营范围方面进行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有助于中小消金机构更加专注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头部消金公司可以申请专项业务。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增设部分监管指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并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王蓬博认为,明确规定消金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特别是杠杆率不得低于4%属于新增要求,将严格限制消费金融公司盲目扩张。“预计很快会有增资潮出现。”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董希淼表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