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栋荣被传离职,中庚基金回应“翻车”。近年来,基金公司在处理明星基金经理离职这件事上,屡次出现争议。
比如,近期被爆涉行贿、受贿案的诺安基金前基金经理蔡嵩松,当初离职时对外宣称是“奔私”,且离职前经历过辟谣风波。
还有一些“悬案”未决:工银瑞信基金前“一姐”袁芳在产品封闭期内离职;华安基金前明星基金经理张亮在产品募集期内离职。真相究竟如何,两家基金公司均未做出回应或澄清。
诸如此类的操作,引发投资者对基金公司信披公信力和合理性的质疑。对于公众来说,期待的是及时回应真相,但碍于种种原因,基金公司往往选择低调处理。
回应为何“翻车”?
站在基金公司的角度,明星基金经理“出走”的消息不胫而走,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公关考验。尺度拿捏稍有不慎,可能会酿成品牌危机。
从前互联网不发达的时候,信息流通相对闭塞,基金公司对此讳莫如深,通常会等内部处理妥当,再发一纸公告。
如今,社交媒体的触角深入腹地,几乎没有不透风的墙。可能这边基金经理出于各种原因刚提交辞呈,还在跟公司拉扯,另一边舆论已经沸沸扬扬。
既然“纸包不住火”,这就非常考验基金公司回应的速度和态度。
中庚基金对“丘栋荣被传离职”的回应,大概是近年来基金圈最翻车的一次。
这则消息最早流出,是在“五一”节前。4月30日,中庚基金通过媒体否认了此事,称丘栋荣没有离任的计划,之所以造成这一误解,是因为他管理的产品将增聘基金经理。
假期一过,事件反转,口风变成“丘栋荣离任的事可能没那么快”。一时间,波澜再起。《财经》新媒体曾向中庚基金求证此事,得到的答复是“近期会增聘,但其他不确定”。
5月11日,丘栋荣旗下两只基金果然发布增聘公告,中庚价值品质一年持有增聘吴承根为基金经理,中庚价值领航增聘刘晟为基金经理。
与此同时,中庚基金发了一份官方回应。除去风险提示,回应的内容超过1500字,涉及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中庚基金为何会做出增聘基金经理的安排?
这其实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即增聘是否与丘栋荣离职有关。但中庚基金没有正面回应此事,而是花了400多字介绍公司投研建设,称“做出增聘基金经理的安排,可以最大化发挥投研人才的阿尔法,让投研团队中的每个人(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员)更好地发挥投研体系化发展的效能”。
之后又回答了另外三个问题:能否介绍增聘的两位基金经理履历?在产品、人事任免等方面,后续还有哪些安排?中庚基金在投研一体化建设上成效如何?亦未正面回应传闻。
也正是这份回应,引发了第三波舆情,被诟病“不真诚”“消耗投资者的信任”。
信披公平性争议
从现实的情况推断,丘栋荣就算要离职,至少也要到7月份。因为他还管理着一只18个月的封闭期产品,届时才会转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经理离职公告一定要等最后那天披露吗?
一位头部基金公司合规人士向《财经》新媒体解释,基金经理离职信披主要依据两部法规,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两个法规均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
据前述合规人士透露,在实务中,基金经理离任需要经基金业协会审批通过,才会进行公告,“没有离职公告这种公告类型,只有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也并非一定要等最后那天披露,可能和协会审批有关,也可能和公司内部安排有关”。
但丘栋荣要离职的消息,最初是从渠道传出,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信披公平性的质疑。手握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或具有话语权的渠道,总是先于散户获悉基金经理离职的消息,是否公平?
该合规人士认为,在未公开披露公告前,透露的消息不一定属实,不涉及公平的问题。但如有确定的离职消息被提前披露给特定对象,则涉及公平性问题。
另一位中型基金公司合规人士表示:“如果在没有公开披露前,提前向机构客户和渠道透露了相关信息,这种情况我们觉得算是对普通投资者不公平,是不可取的。”
中庚基金并非唯一引发争议的公司。
近年来,在处理明星基金经理离职这件事上,多次出现过争议。比如,近期被爆涉行贿、受贿案的蔡嵩松,当初离职时对外宣称是“奔私”,且离职前经历过辟谣风波。
2022年9月20日,一则“蔡姓顶流基金经理本周失联”的消息在业内广为流传,蔡嵩松被推上风口浪尖。这则传言还提到,“同一机构有基金经理近日被刑拘”。
次日凌晨,蔡嵩松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正在休假中”。诺安基金随后也向媒体回应:“我司基金经理蔡嵩松目前在休假中,其管理的相关产品运作一切正常。”
2022年10月15日,和蔡嵩松一起涉案的曲泉儒离职。蔡嵩松则从次年5月开始卸任产品,并在9月底离职。
真相在半年后才被天眼查一条开庭公告揭开:蔡嵩松、曲泉儒、董博雄等人牵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已于2024年3月27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浙07刑初1号。
公募行业还有一些“悬案”未决。比如,工银瑞信基金前“一姐”袁芳在产品封闭期内离职;华安基金前明星基金经理张亮在产品募集期内离职。真相究竟如何,两家基金公司均未做出回应或澄清。
公众知情权需进一步保障
如果基金经理任期内涉嫌老鼠仓、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基金公司有没有义务进行披露?
前述头部基金公司合规人士告诉《财经》新媒体,这需要结合两部法规来看。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只提及报告派出机构,未提及要对外披露的要求。”该合规人士表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基金运作时期的重大事件之一,需要披露。
该合规人士指出,“但是在其收到重大处罚前,该基金经理往往已是基金公司离职员工了,因此基金公司无披露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规下,即便基金经理出现违法行为,基金公司在处理流程上,也不会涉及对外披露这一环节。
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似乎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