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苹果税”中国首案有何影响?

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财经》研究员 樊朔 编辑 | 郭丽琴  

2024年06月01日 21:13  

本文6786字,约10分钟

已有多个国家要求苹果公司调整在本国的“苹果税”费率,但中国市场的应用开发者仍须承担15%或30%的“苹果税”。

立案三年后,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及苹果公司规定的“应用内购买”等行为发起的反垄断诉讼迎来一审判决。

据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诉请。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透露,接下来,他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判定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1年初,上海消费者金某在苹果App Store购买应用产品时发现,自己需要支付比安卓应用商店更高的价格,且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同年1月,金某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要求两家公司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并停止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因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部分判定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做法基本相符。由于该案件是个人起诉苹果公司,原告面临着举证难题。

在王琼飞看来,法院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已是重要里程碑, “结果还不错,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竞争与反垄断专业组主负责人邓志松也认为,这是中国首例直接挑战“苹果税”的案件,不仅为后续类似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参考,也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并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数字市场,尤其是生态围墙的监督和规制。

过去数年,苹果公司已在美国、欧盟等多个司法辖区遭遇反垄断调查、诉讼,并受到其他监管挑战。(详见:苹果会被拆分吗?

其中,已有多个国家要求苹果公司调整在本国的“苹果税”费率。虽然中国是苹果全球第二大营收来源国(以单一国别计)、第三大营收来源地区,但中国市场的应用开发者仍须承担15%或30%的“苹果税”。(详见:欧盟“苹果税”降了,中国开发者有法律路径破局吗?

01

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共识是,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开创了先例。

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对苹果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苹果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等问题。

在相关市场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该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苹果公司系该平台的主要经营者。其经销商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判决书,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与平台用户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关款项的协议相对方为苹果国际经销公司,与平台开发者签订协议的相对方为被告苹果公司。苹果国际经销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提供的服务和内容及苹果应用商店的版权均归被告苹果公司所有,苹果公司亦负责处理该平台运营过程产生的投诉事宜。因此,金某就本案被诉垄断行为诉请要求被告苹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苹果上海公司,该公司仅系苹果手机的销售商,其与被诉垄断行为并无关联,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合伙人徐明妍表示,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对此案最为关键,法院直接将相关市场锁定在iOS的系统下,这就意味着苹果公司在其中占据了100%的市场份额,这一界定开创了先例,也使苹果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前,美国与欧洲的司法机构对于苹果相关市场有着不同的界定。

邓志松举例称,在2021年的Epic Games诉苹果垄断案中,美国联邦加州地区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全球(中国除外)移动游戏交易市场”,不认为iOS系统需要单独界定。也正因为如此,该法院以苹果市占率不足65%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2021年和2024年荷兰和欧盟的执法案件中,相关市场分别被界定为了“iOS约会类应用App Store服务市场”和“iOS系统音乐流媒体应用分发市场”。

邓志松认为,在金某诉苹果公司案中,上海知产法院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开拓性。一方面,法院借鉴了欧盟的做法,基于iOS系统具有封闭性、苹果用户对iOS系统存在偏好、苹果用户和应用均无法在iOS系统和安卓系统之间快捷、便利的转换等理由,将iOS系统单独界定,并据此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法院基于被诉垄断行为是App Store对所有应用采取的运营模式这一理由,突破了欧盟将相关市场限定于特定App种类的做法,将视角放在更广泛的平台级别,使得判决的影响范围涵盖iOS平台内所有应用程序的交易。

但需要看到,一家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违法的是滥用这一支配地位。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兵介绍,从法理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剥削性滥用一般是指,市场支配经营者通过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直接剥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排他性滥用则一般是指,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通过非正当的手段排除竞争者,从而维持或者强化垄断。金某诉苹果案中所涉搭售行为,由于既可能直接限制交易相对方(开发者)的选择权,又可能排除第三方支付的竞争,从而可能同时具有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的性质。

邓志松也表示,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是极其关键的一环。在美国Epic Games诉苹果垄断案中,法院认定苹果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当于直接排除了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而金某诉苹果案中,法院认定苹果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将使消费者、开发商甚至执法部门更有信心对苹果的行为发起挑战。

邓志松认为,未来类似的诉讼可能会参照此案中的经验,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并因此有可能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论证、分析企业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02

消费者两项核心主张未获支持

虽然金某诉苹果案中,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认为其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驳回金某的核心诉讼请求。

金某的核心主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苹果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收取高额“苹果税”,使得开发者将其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苹果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采用唯一的应用内支付服务(In-App Purchases,下称“IAP”)系统,导致用户只能通过这个唯一的渠道完成支付。用户支付的费用首先进入苹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公司苹果国际经销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根据与开发者的分成比例分成。苹果公司确保其在扣除30%佣金之后再将剩余部分分配给开发者。金某认为,开发者将相应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苹果公司构成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

一直以来,高昂的“苹果税”饱受争议。目前在中国及全球大部分地区,苹果对在App Store上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App中发生的数字内容消费抽成为30%,对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开发者的抽成比例为15%。而用户金某提出的IAP聚合支付系统,是指用户在App内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需要使用的一套支付系统。苹果于2008年在App Store推出IAP聚合支付系统,苹果官网显示,目前开发者已通过这个支付系统获得了超过 3000 亿美元的收益。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金某所述的上述两项主张。

判决书显示,对于苹果公司收取“苹果税”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的争议,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为运营App Store所支出的具体成本难以查清,故无法评估其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评估其佣金是否过高;其次,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苹果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此外,无法证明某一时间段同一应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价格高于在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系由苹果公司收取佣金所致。因此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邓志松介绍,法院这一认定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做法基本相符。例如,在Epic Games诉苹果垄断案中,美国联邦法院指出“30%的苹果税基本符合应用商店的行业抽成惯例,而且依赖应用商店的游戏开发者接年来持续增加,竞争愈发激烈”。欧盟则中途放弃了对“苹果税”合法性的调查,仅针对苹果公司设定的“禁止转向条款”开展执法。

对于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采用唯一的IAP系统,是否构成搭售以及强制交易和限定交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IAP模块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无法证明苹果公司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邓志松认为,这一观点似乎与欧美日韩等多个司法辖区要求苹果开放第三方支付的趋势相背。限定用户只能通过苹果支付模块付款以便收取“苹果税”,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是否是为实现商业目的对竞争、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与荷兰的执法虽然也与限定支付模块相关,但针对的具体行为是苹果公司设定的“禁止转向条款”,也即阻止应用开发者在应用中或通过邮件等方式向iOS用户告知更优惠的订阅服务。

03

“苹果税”中国首案影响几何

专家认为,金某败诉有多重原因。其中,金某并非苹果佣金及IAP系统的直接消费者,且证据不足,因此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徐明妍分析,金某的核心主张集中在不公平高价和“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涉嫌搭售行为。在其不公平高价诉求中,需要看到该案与欧洲的Spotify针对“苹果税”问题提出的投诉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涉及30%的“苹果税”,但在音乐平台Spotify对苹果的反垄断投诉中,Spotify是直接利益相关方。

徐明妍进一步解释,在iOS的操作系统内,苹果自营的音乐App与第三方音乐App共存,两者是竞争关系。第三方音乐App需要缴纳30%的“苹果税”,但苹果自营的音乐APP则不需要负担这一部分的成本,因此导致第三方音乐APP的运营成本更高。此前欧盟已就这一投诉开出18.4亿欧元的罚单,执法角度是从排斥竞争以及剥削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

徐明妍介绍,在反垄断角度上,损害赔偿诉讼分为直接消费者诉讼和非直接消费者诉讼。即便在具有完备民事诉讼体系的美国,也不支持非直接消费者诉讼,因为这有可能造成重复赔偿。而在金某诉苹果案中,“苹果税”是向开发者收取,并不是直接向消费者收取,因此该案属于非直接消费者诉讼。

邓志松也表示,遭受间接价格上涨损害的当事人是否有资格提起反垄断诉讼,一直备受争议。根据1977年“伊利诺伊砖案”(Illinois Brick v. Illinois)原则,通常只有直接遭受价格上涨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在2019年“苹果诉佩珀案”(Apple v. Pepper)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认定,起诉苹果税的消费者系通过苹果购买应用程序,有权提起反垄断诉讼,但该决定受到了部分法官的强烈批评。直到2024年5月24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才确认,消费者可以针对“苹果税”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

邓志松分析,在金某诉苹果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开发者可能会采用提高对消费者售价的方式转移平台的高价,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间接损害,进而成为垄断利润的最终承担者,因此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法院的这一立场,可能对未来类似案件中的消费者诉讼权利产生深远影响。

徐明妍认为,法院对于“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涉嫌搭售行为的判决,与目前苹果的生态系统和商业模式密切相关。IAP系统支付模式涉及的是开发者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消费者并非直接的利益相关方。此外,App Store对App开发者的要求非常高,从数据安全保护等多重角度来看,IAP支付系统并不是独立的可售产品,而是苹果整个商业模式实现的环节。

陈兵表示,司法裁判需要“以事实为依据”,金某败诉,主要原因还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违反反垄断法。他认为,个人起诉苹果公司,最大的困难还是举证。

“当然,在未来的反垄断案例中,不可能总是因为原被告之间经济实力悬殊,就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陈兵说。

从更广义的治理角度,解决“苹果税”争议并非只有反垄断诉讼一条路径可解决。

在邓志松看来,“苹果税”已经引起了包括欧美日韩等在内的多个主要司法辖区的重点关注,且这些司法辖区均已通过立法、调查等方式,向苹果施加监管压力,使其开放第三方支付,实质下调“苹果税”。考虑到中国是苹果的主要消费国,已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且“苹果税”已经引起了中国消费者的关注。他预计,中国监管部门未来也可能对“苹果税”加以评估。

多个法域对“苹果税”采取的措施,既包括反垄断诉讼,也包括单独立法。陈兵认为,从公益的角度,若真有必要对苹果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也可以吸收域外经验,考虑其他方法。

陈兵介绍,《反垄断法》经过2022年的修订,新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也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陈兵建议,消费者也可以考虑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此外,也可以考虑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敦促企业合规,引导积极合规的方式。

影响“苹果税”的诉讼事件 

· 2020年11月18日,苹果公司遭到Donald R. Cameron 和Pure Sweat Basketball等美国iOS应用开发者发起集体诉讼后决定,对美国年营收100万美元以下中小开发者仅缴纳15%的应用抽成,同时将这项政策在全球推广。

· 2024年1月,在与Epic Games关于反转向政策的反垄断诉讼败诉后,苹果修改了美国 App Store 政策,允许引导用户进行非App Store内购。苹果仍然对通过该渠道产生的交易收取12%(订阅超过一年或中小开发者) 或 27%(年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App) 的佣金。

· 2024年3月,欧盟对苹果公司开出18.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原因是苹果公司滥用数字音乐市场的支配地位。目前,苹果公司已在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推翻这一处罚。此外,受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影响,苹果在iOS新版本中降低了欧盟地区开发者的“苹果税”,最低至10%,且开放了第三方应用商店、支持“侧载”等功能。

· 2024年3月21日,美国司法部联合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总检察长,对苹果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在智能手机和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并利用其对iPhone的控制权从事广泛、持续和非法的行为。5月28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允许消费者向苹果提出反垄断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