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重大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可提级管辖
【本刊讯】鉴于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3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政策性强,专业性程度高,责任认定难度大。《通知》称,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判,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调配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依照最高法院2011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通知》强调,各级法院对审判中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贿赂等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与安监、公安、检察等机关的联系、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相关情况。
此前6月3日、6日,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连续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讯
三峡工程涉及问题金额逾79亿元
【本刊讯】6月7日,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的审计结果。公告显示,三峡工程实际投资完成额控制在测算的动态投资范围内,但亦存在建设管理不到位、移民资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共涉问题金额逾79.06亿元,截至2012年11月底,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
这次审计的重点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枢纽工程和输变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草案。
公告显示,本次审计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35件,涉及金额1.13亿元。截至2012年11月底,已有11人被追究责任,其余案件线索正在查处中。
红会社监委“重查郭美美”被否决
【本刊讯】6月11日,中国红十字会社监委年中会对重启“郭美美事件”调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仅获得两票赞成。最终,社监委认为,对此事还有待进一步征集实证。
另外,此次会议明确今后所有社监委委员的监督都采用自愿义务服务形式参与,不再与红会有任何利益关系。
“郭美美事件”源于2011年6月21日,因新浪微博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郭美美Baby”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引起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广泛质疑。
法制
保险法新司法解释出台
【本刊讯】6月8日起,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解释)开始施行,新解释全文共21条,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新解释对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关免责争议等进行明确,还具体规范了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