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独立

2014年07月03日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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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独立,就是要将司法过程与“ 颐指气使的行政权力”和“捉摸不定的汹涌民意”隔离开来,并把它尽量交给对司法结果负有长期责任的专业群体来完成

司法独立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司法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是知易行难;二是指司法不应受公众舆论的牵制,这一点则是知难行更难。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若真如此,把案件交给群众公审,或拿到网上投票,国家岂不就能长治久安?答案是否定的。

人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保持理性往往是吃力的,而胡闹则能图一时之快,除非决策人自己承担的代价足够大,他是宁愿选择马马虎虎,或选择快意恩仇的。这如同要平分一块面包,用手扯开就是,太较真就得不偿失;只有要平分一块金砖,才值得用上精密天平。所以,即使人们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眼睛是雪亮的,但在处理别人的事情时也会不负责任地意气用事。要让司法做到准确,关键是让司法者充分承担决策的后果,否则司法就会被大众的胡闹所冲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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