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部门设立的垄断,即由某个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文件(如条例、规章或意见等)的形式授予经营主体——企业或兼有营利性活动的行政机构的垄断性权力,主要表现为进入壁垒的设置和对价格的管制获得特殊的便利和优势,形成不同程度的垄断势力与地位的状况。
广义上,行政部门利用其起草立法草案的优越地位,通过较弱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有利于某(些)企业的垄断权,也可称为行政性垄断。
只要存在制度性进入壁垒,即使其他条件与完全竞争相同,行政性垄断在一定的需求条件下同样会形成高价格、低产量以及福利损失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部门设立的垄断,即由某个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文件(如条例、规章或意见等)的形式授予经营主体——企业或兼有营利性活动的行政机构的垄断性权力,主要表现为进入壁垒的设置和对价格的管制获得特殊的便利和优势,形成不同程度的垄断势力与地位的状况。
广义上,行政部门利用其起草立法草案的优越地位,通过较弱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有利于某(些)企业的垄断权,也可称为行政性垄断。
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与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