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赃受困中国立法缺陷

《财经》杂志 黄风 | 文  

2015年12月15日 11:04  

本文3262字,约5分钟

虽然中国已与53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中国司法机关尚不能直接根据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对转移到中国境内的犯罪所得采取冻结、扣押措施

有媒体报道,今年5月,美国芭比娃娃总部派人到浙江温州,向鹿城警方报案称,有骗子在美国境内冒充美国美泰公司新上任的CEO,骗走其320万美元。这笔钱已经汇到位于温州的一家银行,美国受害方特地赶赴中国报案,并请求当地警方冻结相关账户。

看到这篇报道,且不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人们不禁会问,中国与美国不是早就缔结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了吗?对于这种刑事诈骗案,美国受害公司何不直接向美国主管机关报案,并由美国主管机关通过《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途径向中方提出资产冻结、扣押请求,而要舍近求远,采用此种办法,不远万里亲自跑来获取中方协助呢?

解释其中法律上的缘由,不仅令当事人困惑不已,也让美国主管机关和中国主管机关颇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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