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就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乔丹体育公司(下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因此涉案的乔丹公司之三件中文“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对其姓名之中文翻译“乔丹”文字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所以判决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虽然在程序上还有待于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并最终完成新裁定生效的法律程序。但乔丹公司的这三件中文“乔丹”商标依法被撤销的结局,恐怕已成定局,了无悬念。